司法院院字第21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9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9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9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89 页 | |
非军人而收容逃亡军人,应由普通法院审判,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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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89 页 | |
非军人而收容逃亡军人,应由普通法院审判,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