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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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9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134、349 条 ( 24.01.01 ) |
来文所述警察巡长与窃盗串通窝藏赃物,并代为兜销,如果该警察巡长与窃犯系属事前通谋,应成立刑法上窃盗共犯,其仅事后处置赃物,祇应论以寄藏及牙保赃物罪,如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应适用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本刑处断,不构成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图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