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0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0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7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0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69 条 ( 19.12.26 ) |
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在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条所定姻亲范围之内,甲之女乙嫁与丙为妻,甲与丙之父丁,自无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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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7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0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69 条 ( 19.12.26 ) |
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在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条所定姻亲范围之内,甲之女乙嫁与丙为妻,甲与丙之父丁,自无姻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