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2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2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8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15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 条 ( 22.12.01 ) |
四川各县联保办公处结束前之联保主任,系依整理川黔两省各县保甲方案任用之人员,固与院字第一八一七号解释所称之联保主任不同,惟此项人员亦不能认为公务员惩戒法所称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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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8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15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 条 ( 22.12.01 ) |
四川各县联保办公处结束前之联保主任,系依整理川黔两省各县保甲方案任用之人员,固与院字第一八一七号解释所称之联保主任不同,惟此项人员亦不能认为公务员惩戒法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