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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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0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5 条 ( 24.01.01 ) |
债务人不依确定判决交出某项书据或书据上所载之财产,该项书据及财产如原属他人所有,该债务人以图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隐匿不交,自应成立侵占罪名,否则仅不遵判履行,尚不构成犯罪。至其家属帮助隐匿,是否成罪,亦应以该债务人是否构成犯罪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