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二条销毁罪之客体,系以银币、铜币或中央造币厂厂条为限,其单纯销毁镍币、铝币之行为,既无处罚明文,依刑法第一条自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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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二条销毁罪之客体,系以银币、铜币或中央造币厂厂条为限,其单纯销毁镍币、铝币之行为,既无处罚明文,依刑法第一条自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