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4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来文所述某主管公务员对于所属职员认储所发出之储蓄券,以折扣收回,从中渔利,如果纯属私人间合意买卖,别无诈欺或其他不法行为,应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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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来文所述某主管公务员对于所属职员认储所发出之储蓄券,以折扣收回,从中渔利,如果纯属私人间合意买卖,别无诈欺或其他不法行为,应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