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7 页 | |
按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以前,不应列为当事人,如该第三人于更审中声明始终并未参加,自应迳为本诉讼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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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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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以前,不应列为当事人,如该第三人于更审中声明始终并未参加,自应迳为本诉讼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