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8 页 | |
从前公布私盐治罪法暨缉私条例,与党纲主义及国民政府法令既无抵触,自应暂行援用,盐商于特许销盐之区域外销盐,应即依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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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8 页 | |
从前公布私盐治罪法暨缉私条例,与党纲主义及国民政府法令既无抵触,自应暂行援用,盐商于特许销盐之区域外销盐,应即依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