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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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5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8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之纵容与宥恕,其不得告诉之范围相同,如有告诉权人对于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诉不可分之原则,对于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