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6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6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7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但书所谓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系指法定刑中有七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而言,来问应以乙说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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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7 条 ( 24.01.01 )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但书所谓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系指法定刑中有七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而言,来问应以乙说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