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1 条 ( 24.01.01 ) |
某甲乘敌人进城,秩序紊乱之际,聚众空手抢取无人看管之财物,仍系窃盗行为,应视其犯罪行为如何,分别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该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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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1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5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1 条 ( 24.01.01 ) |
某甲乘敌人进城,秩序紊乱之际,聚众空手抢取无人看管之财物,仍系窃盗行为,应视其犯罪行为如何,分别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该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