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71、209 条 ( 24.01.01 ) |
宪兵官长执行军事检察职务,因侦查军司法案件,认有传唤被告之必要时,依现行法令,虽无签发传票之权,但得请求被告直接长官令其到案受讯。
←司法院院字第22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71、209 条 ( 24.01.01 ) |
宪兵官长执行军事检察职务,因侦查军司法案件,认有传唤被告之必要时,依现行法令,虽无签发传票之权,但得请求被告直接长官令其到案受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