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 条 ( 24.01.01 ) |
自卫大队长甲由形迹可疑之乙身上查获鸦片烟膏少许,经保长丙证明乙之烟膏系经医处方购回,为其子丁治病之用,甲因而将烟膏当众焚毁并将乙交保开释,既无纵放罪犯之认识,即其行为非出于故意,自不构成犯罪。
←司法院院字第22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 条 ( 24.01.01 ) |
自卫大队长甲由形迹可疑之乙身上查获鸦片烟膏少许,经保长丙证明乙之烟膏系经医处方购回,为其子丁治病之用,甲因而将烟膏当众焚毁并将乙交保开释,既无纵放罪犯之认识,即其行为非出于故意,自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