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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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89 页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实务参考手册(附录)第 8-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9、1185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9 条 ( 29.01.19 ) |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所称之遗产包括债权在内,强制执行开始后,债权人死亡而有同条所定情形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其遗产应由遗产管理人于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将所剩馀者移交国库,该强制执行事件,自应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