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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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320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 条 ( 24.01.01 ) |
无军人或公务员身分之人盗卖公有财物,在普通刑法原有相当规定,其事后售卖该项财物,乃属处分赃物之行为,应包括于盗罪之内,故与军人或公务员共犯之者,依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仍应科以通常之刑,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