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2 条 ( 24.01.01 ) |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定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与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前段之规定相当,法院受理此项案件,得因检察官之声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迳以命令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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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42 条 ( 24.01.01 ) |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定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核与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前段之规定相当,法院受理此项案件,得因检察官之声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迳以命令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