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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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9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1、237、315、316 条 ( 24.01.01 ) |
某甲以一状诬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个诬告罪,既系同一案件,经乙丙对甲提起自诉,无论曾否判决确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诉,如检察官就该案予以不起诉处分后,丁复声请再议,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应认为无理由而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