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赎产之诉,其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所有权,并非典价,依该省沿用民事诉讼条例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项,准用同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则原告应为反对给付之典价,自不得在不动产价额中扣除,故被告上诉时计算利益,仍应以所有权全部之价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