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3 页 | |
按赎产之诉,其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所有权,并非典价,依该省沿用民事诉讼条例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项,准用同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则原告应为反对给付之典价,自不得在不动产价额中扣除,故被告上诉时计算利益,仍应以所有权全部之价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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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3 页 | |
按赎产之诉,其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所有权,并非典价,依该省沿用民事诉讼条例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二项,准用同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则原告应为反对给付之典价,自不得在不动产价额中扣除,故被告上诉时计算利益,仍应以所有权全部之价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