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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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8 页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实务参考手册(附录)第 9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41 条 ( 29.01.19 ) |
拍定人依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并缴足价金后,其地位不因强制执行法施行及有停止执行之裁定而受影响,执行法院自不得停止权利移转证书之发给,惟拍定人所缴价金,执行法院如未交付债权人,应依停止执行之裁定停止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