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1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32 条 ( 24.02.01 ) |
第一审判决确定后发现有误写误算者,该事件虽曾系属于第二审,第一审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毋庸转请第二审法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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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1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32 条 ( 24.02.01 ) |
第一审判决确定后发现有误写误算者,该事件虽曾系属于第二审,第一审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毋庸转请第二审法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