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0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区保安司令部谍查系警察性质,其军法承审亦非现服勤于陆海空军之文官,除原有军人身份者外,均不得视同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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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0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区保安司令部谍查系警察性质,其军法承审亦非现服勤于陆海空军之文官,除原有军人身份者外,均不得视同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