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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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1 页 | |
土地设有典权者,政府依法向出典人或典权人征收之税捐,除法令别有规定(如土地法施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或当事人别有订定外,缴纳之一方不得以田赋改征实物向他方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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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11 页 | |
土地设有典权者,政府依法向出典人或典权人征收之税捐,除法令别有规定(如土地法施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或当事人别有订定外,缴纳之一方不得以田赋改征实物向他方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