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 条 ( 24.01.01 ) |
某甲请由某看护附员施打药针后,反应过烈疼痛不堪,该看护附员因无止痛药针,嘱令吸食鸦片,以减少苦痛,某甲即吸食鸦片一次,均系以治疗为目的,其行为并无违法性,自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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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 条 ( 24.01.01 ) |
某甲请由某看护附员施打药针后,反应过烈疼痛不堪,该看护附员因无止痛药针,嘱令吸食鸦片,以减少苦痛,某甲即吸食鸦片一次,均系以治疗为目的,其行为并无违法性,自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