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9 页 | |
士兵为国民工役法第六条所称之公务员,团警如系执行警察之职务者亦同,技工公役均非同条所称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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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9 页 | |
士兵为国民工役法第六条所称之公务员,团警如系执行警察之职务者亦同,技工公役均非同条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