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5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353 条 ( 24.01.01 ) |
甲将其所有房屋出租于乙,在租赁关系存续中,甲将该屋拆毁,仅负违反契约之责任,不成立毁坏罪,但如施用强暴胁迫,以妨害乙之使用权利,应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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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353 条 ( 24.01.01 ) |
甲将其所有房屋出租于乙,在租赁关系存续中,甲将该屋拆毁,仅负违反契约之责任,不成立毁坏罪,但如施用强暴胁迫,以妨害乙之使用权利,应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