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5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 条 ( 24.01.01 ) |
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收受贿赂,而纵容他人吸食鸦片,依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应成立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之共同正犯,依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由有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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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 条 ( 24.01.01 ) |
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收受贿赂,而纵容他人吸食鸦片,依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应成立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之共同正犯,依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由有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