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6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各省公路局修理厂之艺徒学徒,系学习修理各项机械,与正式员工不同,不能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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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各省公路局修理厂之艺徒学徒,系学习修理各项机械,与正式员工不同,不能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