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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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3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2 条 ( 19.12.26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7 条 ( 24.01.01 ) |
男女满七岁后有结婚之意思,经其法定代理人主持,举行婚礼,并具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者,自应发生婚姻效力,纵未合卺同居,但该配偶之一方,如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复与他人结婚,仍应成立重婚罪,惟须注意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