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4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4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员因案受有免职并停止任用之惩戒处分,在停止任用期间内,不得充任中央及地方公署之聘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