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4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4 条 ( 22.12.01 ) |
公务员因案受有免职并停止任用之惩戒处分,在停止任用期间内,不得充任中央及地方公署之聘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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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4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4 条 ( 22.12.01 ) |
公务员因案受有免职并停止任用之惩戒处分,在停止任用期间内,不得充任中央及地方公署之聘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