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7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5 条 ( 19.12.26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7 条 ( 24.01.01 ) |
夫妻之一方外出已逾三年,生死不明,如其未经受死亡之宣告,或他之一方亦未依法诉经准予离婚者,其配偶关系仍在存续中,若与他人结婚自应成立重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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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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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5 条 ( 19.12.26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7 条 ( 24.01.01 ) |
夫妻之一方外出已逾三年,生死不明,如其未经受死亡之宣告,或他之一方亦未依法诉经准予离婚者,其配偶关系仍在存续中,若与他人结婚自应成立重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