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7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7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7、218 条 ( 24.01.01 ) |
来文所称盖有信封或公文封套上机关名义之长戳,非刑法第二百十八条第一项之公印,如伪造该长戳而具备足生损害之条件,应论以同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伪造印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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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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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7、218 条 ( 24.01.01 ) |
来文所称盖有信封或公文封套上机关名义之长戳,非刑法第二百十八条第一项之公印,如伪造该长戳而具备足生损害之条件,应论以同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伪造印章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