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字第23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中央军官学校教授民刑法二年以上者,应认其有律师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所定之资格。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