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9 页 | |
军用子弹其性质若非一触即炸裂者,不得认为爆裂物,其意图诈财而留此项子弹致人受损害者,不得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款处断。
←司法院院字第2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9 页 | |
军用子弹其性质若非一触即炸裂者,不得认为爆裂物,其意图诈财而留此项子弹致人受损害者,不得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款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