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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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0 页 | |
省立学校校长如经中央或省政府任命,即系依法从事公务之职员,当然包括于刑法第十七条公务员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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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0 页 | |
省立学校校长如经中央或省政府任命,即系依法从事公务之职员,当然包括于刑法第十七条公务员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