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0 页 | |
民间普通常用之木棒、木棍、皮鞭、铁鞭、杆等件,包括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款所谓械字之内 (参照院字第一八九号解释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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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0 页 | |
民间普通常用之木棒、木棍、皮鞭、铁鞭、杆等件,包括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款所谓械字之内 (参照院字第一八九号解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