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8 页 | |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条所谓战区,系指作战或沦陷之区域,或谓此种区域所围绕之区域而言,其馀是胪列具体事实,请求解释法令,依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应不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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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58 页 | |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条所谓战区,系指作战或沦陷之区域,或谓此种区域所围绕之区域而言,其馀是胪列具体事实,请求解释法令,依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应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