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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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66 页 | |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据其组织章程,既非国家公营事业,亦非依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组织之公司,且据同章程第二条规定,该协会系以发展合作事业,增加生产,树立工业基础为宗旨,第七条复规定以技术组导供销视察为业务,是该协会及其附属机关,系以辅助及指导各种工业生产机构,俾其合理发展为任务,与以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务亦属不同,其职员不能认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之公务员,其所执行之业务,亦与同条第二项之办理社会公益事务有别,如于职务范围内营私舞弊,,应由普通司法机关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