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6 条 ( 24.01.01 ) |
甲犯子罪被押,于侦查中发觉又犯丑罪,结果子罪宣告无罪,确定丑罪判处徒刑,其羁押日数折抵徒刑,自应由丑罪发觉后羁后羁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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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6 条 ( 24.01.01 ) |
甲犯子罪被押,于侦查中发觉又犯丑罪,结果子罪宣告无罪,确定丑罪判处徒刑,其羁押日数折抵徒刑,自应由丑罪发觉后羁后羁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