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 条 ( 24.01.01 ) |
本院院字第二○五八号公函,系以军人或公务员身份为犯罪成立要件者而为解释,院字第二一六一号公函,系就无上开身份之共犯人,应依刑法或其他特别刑法论科者而为解释,彼此并无抵触,其审判权之谁属,依照前开解释亦易辨别,来呈所述情形殊有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