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8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73 条 ( 19.12.26 ) |
据原咨附表所叙,福建仙游县地权形态,纳大租人对于土地之权利,为附有负担之所有权,收大租人之权利,则为物上债权之一种,纳大租人之权利移转于他人时,纳大租之义务当然随之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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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8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73 条 ( 19.12.26 ) |
据原咨附表所叙,福建仙游县地权形态,纳大租人对于土地之权利,为附有负担之所有权,收大租人之权利,则为物上债权之一种,纳大租人之权利移转于他人时,纳大租之义务当然随之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