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9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9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3、221 条 ( 24.01.01 ) |
某甲出征前方,其妻在籍与人同居,既据诉请其直接上级连长转请原籍县政府惩办,自应认为已经合法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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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13、221 条 ( 24.01.01 ) |
某甲出征前方,其妻在籍与人同居,既据诉请其直接上级连长转请原籍县政府惩办,自应认为已经合法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