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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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5 页 | |
县参议员选举条例对于通缉中之犯罪嫌疑人,既无禁止被选为县参议员之规定,而褫夺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依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又须经确定裁判始生效力,则仅通缉中之犯罪嫌疑人自仍有当选县参议员之资格,在其行动自由未被拘束以前,除有法定原因应受出席之限制外,自得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