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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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中国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依该公司规程第四条规定,系由交通部与其他政府机关或商业机关分认股本所组织,自属官商投资合办之公司,其所营之业务,即系私营商业,并非国营事业机关,其在该公司从事业务之油库材料夫及小工(即杂工),即非刑法上之公务员。至在该公司服务之青年服务大队官长队员,除原有军人身份者外,不得认为军人或刑法上之公务员,本院院字第二○四六号及第二○八四号关于该公司司机及机工之解释,应予变更。惟依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组织之公司,其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而有贪污行为者,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办理,业经国民政府三十一年三月七日渝文字第三○三号令饬有案,该公司既系依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所组织,则该公司之油库材料夫小工及青年服务大队官长队员如因执行该公司业务而有贪污行为者,均应依惩治暂行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