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3 页 | |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谓强募财物,凡藉势或借端募集财物,强令他人应募者皆是。至藉势或借端强占财物之意义,本院院字第二二五五号已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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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73 页 | |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谓强募财物,凡藉势或借端募集财物,强令他人应募者皆是。至藉势或借端强占财物之意义,本院院字第二二五五号已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