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0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87 页 | |
勛章条例第五条第八款所称中央或地方官史任职十年以上,不以在同一机关任职者为限,其在同一机关任职时期与在其他机关任职时期合并计算时,其所任各职,亦不以在同一主管机关管管辖下任同官等职务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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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87 页 | |
勛章条例第五条第八款所称中央或地方官史任职十年以上,不以在同一机关任职者为限,其在同一机关任职时期与在其他机关任职时期合并计算时,其所任各职,亦不以在同一主管机关管管辖下任同官等职务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