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8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4 条 ( 24.01.01 ) |
乡村甲长如依法令有缉拿解究逃兵之职责,乃因收受该逃兵贿赂,不予拿究,应依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处断。至单纯徇情包庇,不予缉拿解究,如合于藏匿或使其隐避之情形,即应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