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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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89 页 | |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限于有同条例第十九条情形者,始适用之,业经本院解释在案(院字第二三一九号第二三三九号)。至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不过就具有第十九条情形之诉讼事件,于有该项所列之法律或办法时应依以裁判,非谓此项法律及办法之适用,以有第十九条情形之诉讼为限,况查关于离婚或解除婚约之争议,依同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不得依同条例声请调解,修正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三十条之适用,尤与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