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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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 条 ( 24.01.01 ) |
刑法第二十八条所谓实施,系指犯罪事实之结果直接由其所发生,别乎教唆或帮助者而言,即未著手实行前犯阴谋预备等罪,如有共同实施情形,亦应适用该条处断。至实行在现行刑法上乃专就犯罪行为之阶段立言,用以别乎阴谋预备著手各阶段之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