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1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不服区署镇公所及保办公处所为自治行政之处分,不得提起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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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1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不服区署镇公所及保办公处所为自治行政之处分,不得提起诉愿。